中新網新疆新聞5月16日電(代童川)近日,新疆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糾紛案件??死斠绤^(qū)A房產中介一紙訴狀,將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支付中介服務費1萬余元。
案件詳情
2021年10月,張某與A房產中介簽訂《客戶服務確認書》,約定A房產中介為張某提供看房等中介服務。其中第13條約定“張某在簽訂本確認書后的一年內無論以何種方式及任何價格私下成交,或者A房產中介居間中介、咨詢后因其自身的原因導致合約終止時,張某均應支付中介費用?!焙驛房產中介帶張某看房,張某對房屋表示滿意。次日,張某又通過B中介公司介紹,再次看中同一套房屋,張某通過B中介公司購買了該房屋,并向B中介公司繳納了中介費5千余元。A房產中介得知后,多次要求張某按照《客戶服務確認書》約定向其支付中介費用未果,故將張某訴至法院。法官經審理認為,張某與A房產中介簽訂的《客戶服務確認書》第13條的約定系房屋買賣中介合同中常見的禁止“跳單”條款,目的是防止買方利用中介機構提供的房源信息跳過中介機構購買房屋,導致中介機構無法得到應得的中介費。本案中,張某購買的房屋并不是A房產中介獨家代理的房源,B中介公司也向張某提供了該房屋信息,張某選擇性價比更高的B中介公司促成該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是不構成“跳單”違約的。最終,克拉瑪依區(qū)人民法院駁回了A房產中介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該規(guī)定的目的在于防止“跳單”行為發(fā)生,保護中介機構的利益。衡量買方是否“跳單”違約的關鍵,是看買方是否利用了該中介機構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如果買方并未利用該中介機構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而是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例如同時選擇多家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則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機構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不構成“跳單”違約。